對外投資且符合CFC條款者看過來
2024-02-28
把握CFC最後放寬規定,對外投資且符合CFC條款者看過來!!
根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84780號令,修正「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今年3月底前決議分配2022年(含)以前盈餘,免列入當年度的CFC計算。
放寬條件為下:
1. 須於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
2. 決議分配之盈餘所屬期間須為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若於中國大陸之事業仍有2022年(含)以前之盈餘
如於今年3月底前決議分配至境外第三地低稅負地區,可免適用CFC。假若中國大陸事業無足夠現金可供分配,可考量盈餘轉增資方式分配,免列入CFC,至於可否享受中國大陸暫免徵收預提所得稅之優惠政策,.請依相關規定辦理。惟須注意,每年受配大陸地區盈餘轉增資超過100萬美元者,需要事前向台灣的投審司申報,若為100萬美元以下者,得於盈餘轉增資完成後6個月內申報。惟後續若擬在中國大陸公司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情況時,先前暫免徵收之預提所得稅將有可能需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