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懶人包來了

2024-04-23

定義: 2006年1月1日起指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但依規定符合相關條件者,不需申報。

應列入項目:

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單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3.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必須列入最低稅負制項目計算,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740萬元者,扣除3,74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項目。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其發行或私募股票的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5.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將成交價格扣除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得到的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6.非現金捐贈金額: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例如不動產、有價證券、文化資產等,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宏軒全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71號6樓之3 , 02-2712-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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